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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改无涉房价问题

2007年08月24日 21:49 来源于 caijing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内容仅着眼于强调国家对于国有土地、房屋的征收权力,没有触及房价等问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8月24日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召开。国务院提请会议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下称草案)进行审议。
  目前,我国房地产市场备受国内外关注,特别是一些大中城市房价的持续走高引来各方关注与争议。但此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修改内容仅着眼于强调国家对于国有土地、房屋的征收权力,没有触及控制房价等问题。
    这表明,在现阶段我国的城市房地产发展上,通过行政手段进行政策调控仍将是国家的主要管理方式。
    该草案在原法律条文中增加了一条,作为第六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予以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据悉,这次修改是由于年初通过的物权法而引起的相应法律调整。
  2007年3月16日,十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物权法》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物权法》将于200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在关于草案修改的说明中表示,按照这一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城镇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由法律规定。
    然而,目前对于城镇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房屋的征收与拆迁的权限和程序尚无法律规定,适用的是国务院2001年制定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与上述规定不一致,《物权法》施行后该条例要停止执行,城市房屋拆迁将处于无法可依的状况。”
    为此,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建议修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在对草案的审议意见中表示,为解决《物权法》实施后城市单位和个人房屋征收和拆迁的法律依据问题,在有关财产征收法律制度制定前,通过修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授权国务院先制定行政法规是必要的,议案提出的修改意见也比较可行。■

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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