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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内将出台异地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办法

2008年03月21日 23:02 来源于 caijing
列入2008年养老保险工作具体任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目前已形成初步思路

  2008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将研究解决异地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办法,这已被列为2008年养老保险工作八项具体任务之一。
       3月19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胡晓义在“2008年全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人春季培训班”开学典礼上,透露了这一计划。
  这也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在公开场合第二次对此事表态。此前不久,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举行的记者招待会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长田成平也特别对此作出了说明。田指出,跨省市的人员流动的养老保险和其他保险关系的转移和接续的办法,估计在今年内就可能成熟出台。
  据了解,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对此事的前期调研已经进行了一段时间,目前已经形成了初步的思路。
  目前,我国劳动力跨地区流动就业已经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这是形成一个健康的劳动力市场所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但与此同时,我国仍然保留了大量与此潮流相悖的旧政策,两者之间矛盾很深。其中养老保险关系无法在地区间自由转移,多年来饱受诟病。
  从全国范围看,具体情况目前大致分为三种:其一,参保人员户籍地和就业地不一致,原参保地与新参保地之间养老关系无法接续,如果在工作地退休,则无法在当地享受养老待遇;其二,农民工跨统筹地区流动时,养老保险关系无法接续,农民工退保现象频繁;其三,由于各地信息系统不健全,经办程序不统一,不能及时为参保人员办理转移接续养老关系。
  “老政策早已怨声载道了。”在中央财经大学教授褚福灵看来,养老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不畅,已经极大阻碍了劳动力市场的发展,再不解决,市场将被严重割裂,也会损害目前养老保险制度的公信力。他指出,实现养老保险关系能够随劳动关系的转移而接续,也是保证劳动者保险权益的重要手段。据他分析,以前之所以没有制定相应政策,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我国劳动力市场逐步开放后,社保制度的转轨有个过程,当时劳动力流动的规模相对较小,因此客观上也导致当时的制度缺乏前瞻性和统筹性。
  事实上,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多年未能解决,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即不同地区之间的利益难以调和。我国自1997年确立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筹资模式以来,由于各地统筹层次不一,费率不一,管理系统也不兼容,导致不同统筹地区的缴费年限不能直接叠加。如果要放开对跨地区转移的限制,职工以往缴费是否能否同时转移,两个账户是否同时转移,对此均要给出明确答案。 
  因此,不少专家学者看来,要解决养老保险关系异地接续问题,首先应当协调好各地区之间的利益关系,拿出一个设计科学而行之有效的方案。
  此外,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关系接续问题,则关系到能否早日在农村地区广泛建立养老保险制度,以及为农民工群体设计出一套适合其流动特点的养老保险方案。在制度完备的前提下,下一步才是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

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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