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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将严控“垃圾专利”产生

2008年08月19日 17:19 来源于 caijing
《专利法》修订草案对授予专利权的基本条件——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标准进行了修改完善,并提高了外观设计专利的门槛

  将在国外已被使用、在国内尚属“新颖”的技术在国内申请专利,或者以没有任何创新内容的外观设计申请“垃圾专利”,将会被修订后的《专利法》所遏制。
  将于8月25日至29日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将审议《专利法修正案》草案。本次修改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遏制“垃圾专利”的产生。
  获悉,新修订的《专利法》将提高专利授权标准,对授予专利权的基本条件——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标准进行了修改完善,特别是提高外观设计专利的门槛。
  现行《专利法》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按照这一规定,对新颖性的判定采用混合标准,即“出版国际原则”(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和“使用国内原则”(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相结合的方式。
  而修改后的草案有关新颖性的表述是,“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现有技术则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这意味着,对授予专利权的标准,由“相对新颖性”改为“绝对新颖性”。即,新颖性的标准在地域上的由国内扩展到全世界,一项技术即使在国内没有人在先使用,但是在国外已经在先使用了,就不再具有新颖性,不能授予专利。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森表示,科技迅猛发展以及经济全球化趋势的日益增强,尤其是网络时代的到来,使传统的地域概念被颠覆,现在大部分国家对“现有技术”的地域范围也都不再加以限制,中国专利法修改后的规定更为科学、合理。
  此外,此次《专利法》修订还提高了外观设计专利的门槛。
  北京务实知识产权发展中心主任程永顺在接受采访时介绍,一些国家对外观设计不是通过专利法来进行保护,工业设计被授予“外观设计证”或其他类似证书,这样可以解决版权保护和外观设计专利在保护工业设计之间的冲突。
  中国将外观设计与发明、实用新型放在一部专利法中给予保护,近年来将外观设计单独立法的呼声逐年高涨。不过,多数意见认为在中国对外观设计单独立法的时机并不成熟。
  国家知识产权局每年受理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达几十万件,已经位居世界第一,但其中不乏大量没有任何创新内容的“垃圾专利”。一个极端的例子是,中国传统的十二生肖外形,被一家企业当作外观设计申请了专利,而数十家玩具生产商在第98届广交会上被投诉侵权。尽管该专利后来被撤销,但外观设计专利水平低下的问题却备受质疑。
  与对发明专利审查不同,现行《专利法》对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只进行初步审查,不进行实质审查。
  目前法律对于外观设计专利权授予的要求是,“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而修改后的草案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同样的外观设计由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相比或者与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而现有设计,则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通过在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公开使用或者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程永顺说,前述修改规定了类似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创造性”的授权条件,而且将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新颖性的标准从以前的“相对新颖性”提高为 “绝对新颖性”。
  草案还缩减了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客体范围,明确规定,“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不授予专利权。
  另外,为减少恶意诉讼,草案规定了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草案规定,在涉及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专利侵权纠纷时,法院或者专利管理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
  专利权评价报告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专利权人、利害关系人或者他人的请求,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涉及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之后作出,是法院和专利管理部门判断专利权有效性的初步证据。■

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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