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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规范涉港澳司法文书送达

2009年03月16日 17:57 来源于 caijing
新司法解释规定,在中国内地涉案的港澳当事人,如果在内地没有住所地,法院可以向其诉讼代理人、代表机构、分支机构和业务代办人送达司法文书

  司法文书的送达是诉讼制度中一项重要的内容,对法院、当事人来讲,能否保障诉讼文书的顺利送达是保证诉讼程序能否顺利、有效地进行以及当事人的利益能否得到保障的前提。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经贸交往密切、人员往来频繁,内地法院审理的涉港澳台案件数量也有上升的趋势。据统计,2008年涉港澳台案件的总数达10621件。
    日前,最高法院出台《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的若干意见》(下称《涉港澳送达规定》),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来完善中国民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制度。中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涉外案件的民事诉讼程序,司法实践中一般参照涉外案件的程序来审理涉港澳台案件。2006年8月和2008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分别出台了《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两份司法解释,因此涉港澳台民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在法律上尚有不明确之处,因此这份新的司法解释可看作中国司法文书送达制度的一个完善和补充。
  同前两份文件一样,《涉港澳送达规定》也只涉及内地法院受理的涉港澳案件,并不适用于港澳地区法院受理的委托内地法院代为送达的案件。最高法院有关部门称,这份司法解释适用的范围包括了传统的涉港澳民事案件,例如涉港澳的婚姻家庭、劳动争议、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案件,同时也包括了当事人在
经济贸易活动中发生的涉港澳合同、侵权等商事纠纷案件。
 
增加送达机会
  中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七种当事人在中国没有住所的涉外案件的送达方式,原来都适用于涉港澳案件。但是没有涉及到在内地没有住所的港澳地区的受送达人在内地出现时是否可以向其直接送达的问题。现《港澳送达规定》第三条明确,如果港澳地区的自然人或者企业、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内地的,法院可以向其直接送达司法文书。这就增加了涉港澳民商案件司法文书的送达方式。
  如果当事人在中国内地没有住所地,法院是可以向其诉讼代理人、代表机构、分支机构和业务代办人送达司法文书的。但是最高法院在制定《涉港澳送达规定》过程中,曾经做过相应的调研。他们发现有的案件当事人为了拖延诉讼,在人民法院向其诉讼代理人送达司法文书时,诉讼代理人往往以当事人没有在授权委托书中言明其可以接收司法文书为由,不予接收。《涉港澳送达规定》第四条规定,除非当事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表明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接收有关的司法文书,否则,人民法院都可以向该诉讼代理人送达。
  此外,《涉港澳送达规定》还拓宽了送达的方式。在传统的邮寄送达基础上,又增加了传真、电子邮件等能确认收悉的方式向当事人送达司法文书。这些方式都已经适用于涉外案件和涉台案件。

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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