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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拆迁”应补偿在先

记者 于东方
2010年01月29日 10:18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作了上述规定。规定还禁止对房屋征收中断水、断电等做法

  【财新网】(记者 于东方)强制搬迁前,房屋征收部门应按照补偿决定,对被征收人先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产权调换房屋、周转用房。

  对于最易引发冲突的“强制拆迁”问题,《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作了上述规定。

  1月29日,国务院法制办在其网站上公布了征求意见稿,全文共五章四十一条。

  征求意见稿规定,被征收人以及与房屋征收决定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补偿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强制搬迁,或者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搬迁。

责任编辑:何华峰 | 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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