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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适用缓刑新规

记者 于东方
2010年02月10日 12:36
最高法院认为,要严格掌握职务犯罪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认定标准与减轻处罚的幅度,严格控制减轻处罚后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适用缓刑的范围

  【财新网】(记者 于东方)最高法院昨天发文,明确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中,应予以严惩的情况,规范了职务犯罪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范围。

  2月9日,最高法院发布了《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记者得到意见全文

  意见指出,对于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滥用职权、失职渎职的严重犯罪,黑恶势力犯罪、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制售伪劣食品药品所涉及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发生在社会保障、征地拆迁、灾后重建、企业改制、医疗、教育、就业等领域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社会影响恶劣、群众反映强烈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发生在经济社会建设重点领域、行业的严重商业贿赂犯罪等,要依法从严惩处。

责任编辑:何华峰 | 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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