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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法实施条例明确扩大监督范围

2010年02月21日 19:37 来源于 财新网
有价证券将纳入清查范围,地方负责人任免仍需征求上级审计机关意见,不满审计决定可申请裁决、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财新网】(记者 张艳玲)将于2010年5月1日起施行的《审计法实施条例》(下称《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审计监督的范围和权限,并旨在通过“内外部监督”规范审计机关行为。

  2010年2月21日,中国政府网全文公布《条例》。

  根据2006年修订的《审计法》制定的《条例》,除上述规定外,继承1997年原条例的内涵,仍规定了审计人员“回避”“撤换”的具体条件,并强调,地方正职和副职负责人的任免,仍需事先征求上一级审计机关的意见。

扩大监督范围

责任编辑:王以超 | 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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