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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稳”思维影响 国家赔偿法留遗憾

实习记者 刘长 4日发自北京
2010年05月04日 11:38
刑事赔偿方面“错拘豁免期”和“酌情不诉不赔”的规定,使得此次修法大打“折扣”,未来法律实施的实效也难以乐观
  【财新网】(实习记者 刘长 4日发自北京)历经四次审议,已实施15年之久的《国家赔偿法》,终于在2010年4月29日下午获得首次修订。

  此次修法仍遗有诸多缺憾。在刑事赔偿方面仍坚持“错拘在法定时限内不赔”及“错捕后酌定不起诉的不赔”两项内容,使得刑事赔偿范围大打折扣。而对于业界呼吁多年的赔偿程序司法化、把行政不作为等纳入赔偿范围,以及提高赔偿标准等呼声,修正案亦未做出应有回应。

  在修正草案“三审稿”中,学界普遍关注的精神损害赔偿、羁押死亡中举证责任倒置等问题,均得到了一定程度体现。

责任编辑:王玉虎 | 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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