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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部委发文促各地建设公租房

2010年06月13日 08:25 来源于 财新网
旨在为“夹心层”提供“短期”“过渡性”住房保障,只能用于自住。其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
  【财新网】(记者 张艳玲 12日发自北京)在北京、上海、重庆等地方政府相继启动公租房建设之际,2010年6月12日,全国性的公租房发展方案也步入公众视野。

  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首次从中央主管部门的角度专门发文鼓励地方政府建设公租房,并对公租房的保障对象、建设方式等做出了规定。

  文件明确,“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公租房的主要供应对象。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将“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供应范围。具体的“收入线标准、住房困难条件和租金水平”,由市、县政府确定。

更多报道详见【专题】公共政策
责任编辑:王以超 | 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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