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记者 杜珂)虽然在防止代表利益冲突、推动代表切实代言“选区选民”以及保障代表“代表权”等方面有所进步,但否定代表专职化方向与限制代表个人活动的思路未有变化。在10月25日至28日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第二次提交审议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修正案(草案)》备受关注。
草案二审稿在推动代表“切实代言”选区选民方面具体体现在两个层面:一是在第二十条增加规定,“代表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听取、反映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意见和要求”;二是在第四十五条增加规定,“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应当以多种形式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