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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被送治“疯人院”13年猝死 终审判决单位无责

记者 罗洁琪
2010年12月23日 09:47
法院认为,化工研究院无法联系到陈妻,征得陈兄同意后,将其送进精神病院。陈妻自身缺乏自理能力,无法照顾陈淼盛。所以,送治行为并不违法

  【财新网】(记者 罗洁琪)原中石化员工陈淼盛被单位强制送进精神病医院13年,至死不能出院,其妻起诉单位(参见《新世纪》周刊2010年第15期:难以飞越“疯人院”)。2010年12月10日,法院终审判决,单位的送治行为不违法。

  陈妻的代理律师李仁兵认为,单位强行送治,将陈淼盛遗弃在回龙观医院13年,侵犯了陈淼盛的人身自由权、生命权和健康权。

  这一场纠纷事关“在中国,谁有权把我送进疯人院”。事情源头应追溯到1995年10月。当时,陈淼盛任职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化工研究院(下称化工研究院),系仪表车间的工程师。

责任编辑:秦旭东 | 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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