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第十一届第四次会议提案
全国政协委员 上海财经大学公共政策研究中心 蒋洪
预算立法必须在法律上保证预算的完整性。所谓完整性就是不能只是将一部分政府收支纳入预算,而其余部分放在预算之外。纳入预算意味着收支要接受人大的审查、批准和监督,而不列入预算这些就可以都免了。显然,政府收支如果不全部纳入预算,人大的审批和监督权就是不完整的;被置于预算之外的部分越多,人大的权力受到的限制也就越大。
预算的不完整是现行《预算法》的一个重大缺陷,大量政府收支游离于预算之外,预算不能全面、准确地反映政府财政资金的运行情况,脱离了人大审批和监督,出现了很多不规范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