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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信访条例再审删除争议条款

综合媒体报道
2011年04月25日 16:59
原《草案》曾将信访人 “使用令人恐惧或者厌恶的服装、道具”列为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一同被删除的,还有“禁止以实施暴力、自残、或者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相威胁”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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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新网】(综合媒体报道)4月24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再次审议《深圳经济特区信访条例(草案)》,删除了此前的争议条款,增加了信访监督方面的内容。

  据财新网此前报道,《草案》于2011年2月28日提交深圳人大审议时,曾规定信访人若使用令人恐惧或厌恶的服装、道具等,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

  据《南方日报》报道,深圳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陈涤表示,特区信访条例立法的重点应是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而《草案》有些条款约束限制过多过严。他说,比如“使用令人恐惧或者厌恶的服装、道具”被列入扰乱公共秩序行为处罚等,主观性太强,实践中也难以把握,因此将删除此条款。并在总则中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信访人依法进行信访活动进行非法干预或者阻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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