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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司法解释既济未济

2011年08月15日 11:15 来源于 财新网
2010年12月13日,这部司法解释就已经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但在相隔长达八个月之后,在该司法解释正式生效实施的当天,即2011年8月13日,才对外公布
 

  【财新网】(记者 叶逗逗)“无救济则无权利”,当司法不能有效对政府信息公开履行监督职能的时候,公众的知情权的实现就会大打折扣。最高法院于2011年8月13日对外公布《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政府信息公开司法解释),旨在解决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受理难”“审理难”的问题。

  2010年12月13日,这部司法解释就已经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但在相隔长达八个月之后,在该司法解释正式生效实施的当天,即2011年8月13日,才对外公布。此前的2007年4月5日,国务院发布《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于2008年5月1日正式实施。最高法院曾经于2009年11月向全社会公布该司法解释的征求意见稿。

责任编辑:秦旭东 | 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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