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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出台意见支持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

2011年12月14日 21:57
工商总局要求各级工商部门采取以下五项具体措施

  据新华网12月14日消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14日出台意见,要求各级工商部门,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积极服务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认真做好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中的工商登记衔接工作。 
  当前,国际国内产业分工深刻调整,我国东部沿海地区产业向中西部地区转移步伐加快。为把促进中西部地区产业发展和东部沿海地区经济转型升级的目标任务落到实处,工商总局要求各级工商部门采取以下五项具体措施: 
  ——支持中西部地区在承接产业转移中新设企业,鼓励以知识产权作价出资,支持将非专利技术作为公司股东的首次出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支持企业以整体迁移方式实现东部地区产业向中西部地区的有序转移,主动加强联系与合作,理顺两地企业登记软件系统和企业登记档案管理的衔接,确保企业登记信息和登记档案的完整、准确,对迁移企业拟保留企业名称中原有字号和行业表述的,迁入地企业登记机关将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积极支持; 
  ——支持产业转移中企业资产整合和兼并重组,指导企业完善改制重组方案,积极运用股权出资、股权出质等行政职能,减轻企业资金压力,增强企业融资能力,促进财产性权利转化为资本; 
  ——支持产业转移中的项目对接,充分利用企业登记管理信息,对产业转移的总体情况、行业发展变化和相关企业基本情况等进行综合分析,向地方党委、政府提供分析报告和建议,为地方经济发展提供宏观决策参考; 
  ——支持各地落实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部署,配合加大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力度,着重打击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行业环境违法行为。

版面编辑:林韵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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