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网1月9日消息,民间资本在海南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将获得土地、税收、财政、信贷等7方面的优待。9日下午,海南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若干政策》,应对人口老龄化对海南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影响,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发展养老服务事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解决养老服务产品供给不足问题,9日审议通过的《若干政策》从规划、土地、税收、财政、信贷、医疗、收费等7个方面,对社会力量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给予优待,鼓励和吸引民间资本兴办。在城乡规划中,优先安排养老服务机构建设项目用地,防止侵占;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用地,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采用划拨方式供地;税收方面,经税务机关认定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取得的收入为免税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暂免征收自用房产的房产税、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其养老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