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审查规定》的通知
工商广字〔2012〕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党委宣传部、政府新闻办公室、公安厅(局)、监察厅(局)、纠风办、通信管理局、卫生厅(局)、广播电影电视局、新闻出版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医药管理局:
广告经营单位的广告发布前审查是保证广告内容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的重要措施,也是广告法律法规规定的一项法定义务。为进一步完善广告审查制度,强化广告审查把关意识,切实落实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审查责任,预防和最大限度减少违法广告的发布,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合制定了《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审查规定》。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中央宣传部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公安部 监察部 国务院纠风办 工业和信息化部
卫生部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新闻出版总署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二○一二年二月九日
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审查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