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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修订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2012年04月13日 14:37
根据《征求意见稿》,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投资总额不得低于1亿元,在中西部地区或老、少、边、穷地区设立的,投资总额不得低于5000万

  4月13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发布“卫生部关于《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加强对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我部组织对《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订,起草了《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版面编辑:林韵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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