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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法律监督与职务犯罪侦查不冲突

2012年04月23日 14:35
最高检副检察长孙谦撰文称,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直接立案侦查与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具有本质的同一性

  编者按:4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在《法制日报》发表文章,题为《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几个问题》。全文如下:

  一、关于“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问题

  宪法将人民检察院定位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院通过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保障、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这是由我国国情决定的,也是由我国的国体和政治制度所决定的。

  我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根本政治制度。我国的国体决定了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不实行两党制或多党制轮流执政;我国的政体决定了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不实行“三权分立”和“两院制”。那么,我们如何实现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呢?其中有一条制度意义上的设计,即设立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以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保障权力在法律的规制内运行,这是设置具有独立宪法地位的检察机关的根本理由。这最初源于列宁的法律监督思想和苏联的实践。当然,除这一条制度设计之外,我国还有民主集中制原则、多党合作、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监督国家机关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等等。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即检察监督,无疑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

版面编辑:林韵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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