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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不再要求县财政配套

2012年06月25日 21:02
《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出台,明确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革命老区专门事务和民生事务,该资金不要求县级财政配套,不得为其他专项资金进行配套

  据新华社6月25日消息,记者25日获悉,财政部日前制定了《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明确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革命老区专门事务和民生事务,该资金不要求县级财政配套,不得为其他专项资金进行配套。

  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设立,主要用于加强革命老区专门事务工作和改善革命老区民生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财政部表示,此次制定管理办法,旨在促进革命老区各项社会事业发展,支持革命老区改善和保障民生,进一步规范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版面编辑:汪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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