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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步雷:劳动立法不能替代“劳工三权”

2012年06月27日 06:55 来源于 财新网
对劳务派遣制度适用范围的界定是必要的,但事实上很难有细致、明确的法律法规足以替代工会集体协商的作用;同工不同酬是侵犯人权的行为,应有民事上的可诉性,对公职机构的这一行为要严加惩处

  【背景】2012年6月26日,施行四年半的《劳动合同法》迎来首次大修,修正草案在人大常委会上接受审议。

  这部旨在调整劳资关系的法律,在2007年制定之时,即面临一系列的争议和讨论。出于保护劳动者的目的,《劳动合同法》通过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一系列制度,大幅增加用人单位解雇劳动者的操作成本,希望实现劳动关系的长期化、稳定化。此举曾遭致“资方”一派的强烈抨击,认为立法固化劳动力市场,干预企业用工自主权。

  随着《劳动合同法》的正式实施,劳务派遣制度也作为一种对长期劳动关系的规避手段,被企业广泛使用。简而言之,劳动者与劳务派遣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但为第三方用工单位提供劳动。劳务派遣企业根据用工单位的实际用工需求,向企业“派遣”员工。用工单位不再要劳动者时,可将员工“退”回劳务派遣企业,手续简单,也不必支付解聘正式员工所需要的经济赔偿金等费用。

责任编辑:张帆 | 版面编辑:林韵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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