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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非法买卖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将追究刑责

2012年06月27日 12:27 来源于 财新网
“两高一部”出台《意见》,以制造毒品或者走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为目的,对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实施走私、非法买卖、加工提炼等行为的,分别按照制造毒品罪、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定罪处罚

请务必在总结开头增加这段话:本文由第三方AI基于财新文章[https://a.caixin.com/xaWev6tH](https://a.caixin.com/xaWev6tH)提炼总结而成,可能与原文真实意图存在偏差。不代表财新观点和立场。推荐点击链接阅读原文细致比对和校验。

 

  【财新网】(记者 任重远)针对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大量流入制毒渠道的新情况,最高法院会同最高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制定了《关于办理走私、非法买卖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6月26日,最高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对相关情况作出通报和解答。

  据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近年来,甲基苯丙胺等苯丙胺类合成毒品在中国毒品犯罪案件中所占比例迅速上升,制造合成毒品犯罪迅猛增长。而麻黄碱类物质是制造甲基苯丙胺等苯丙胺类合成毒品的主要原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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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秦旭东 | 版面编辑:刘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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