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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揭示医保关系转移难 地方推诿无良策

2012年07月08日 12:11 来源于 财新网
非就业人群的医疗保险,受户籍限制,无法“转移”;就业人群的医疗保险,受缴费年限限制,无法“接续”
2008年5月31日,几位退休人员早早地来到江苏南通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门前等待开门办理医保业务。 许丛军/CFP

  【财新网】(记者 蓝方 昝馨)2012年6月底发布的《社会保障“十二五”规划纲要》(下称规划纲要),针对医疗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再一次做出承诺。据财新记者了解,有关办法早于三年前出台,但一系列法律政策,并没有得到落实。

  上述规划纲要要求“落实”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实现“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在各地互认,累计合并计算”。事实上, 2011年施行的《社会保险法》也对“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提出要求。

责任编辑:任波 | 版面编辑:刘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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