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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取消流动人员治安联防费

2012年07月31日 17:03
广东过去规定,在2003年2月1日前已经向当地居民征收治安联防费的地方可按每人每月不超过2.5元的标准向居住半年以上的暂住人口收取治安联防费

  据新华网7月31日消息,记者从广东省物价局获悉,从8月1日起,广东省正式取消流动人员治安联防费,预计每年可减轻流动人员负担约6亿元。

  据介绍,流动人员治安联防费主要针对外来务工人员收费。1990年广东省政府发布《广东省群众治安联防组织的规定》,其中第十二条规定,群众治安联防组织向受益单位和个人收取治安联防费的标准,必须经过当地物价部门审定后,报请市县人民政府批准。2003年,经广东省政府同意,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对暂住人口收取治安联防费问题的复函》规定,在2003年2月1日前已经向当地居民征收治安联防费的地方可按每人每月不超过2.5元的标准向居住半年以上的暂住人口收取治安联防费,以前没有开征或已经取消的,不得新开征或恢复开征。

版面编辑:林韵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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