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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障碍鉴定为医学鉴定而非“司法鉴定”

2012年08月27日 18:38 来源于 财新网
《精神卫生法(草案)》二审稿将精神障碍鉴定性质为医学鉴定,有所进步;但仍然在事实上赋予医生决定剥夺人身自由的权力,这并不妥当,相关裁决应当由法院而不是医生来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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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新网】(见习记者 王箐丰)8月27日起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对《精神卫生法(草案)》进行第二次审议,二审稿对一审稿进行了多处调整,其中明确将精神障碍鉴定性质为医学鉴定。

  在去年10月首次审议的草案中,规定患者及其监护人对需要住院治疗的复诊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和重新鉴定的程序。此番的二审稿中对上述规定作出调整。一审稿中的“精神障碍司法鉴定机构”被修改为“依法取得执业资质额精神障碍鉴定机构”,将“司法鉴定人”改为“鉴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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