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文化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和市委十届十次全会精神,推动首都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发挥首都全国文化中心示范作用,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北京市市级大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北京市文化创新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来源为市级财政性资金,专项用于支持首都文化、文物、体育、旅游、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社科理论、精神文明建设和互联网管理等领域(以下统称“文化领域”)事业、产业发展。从2012年至2015年每年安排100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