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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拟处3万元罚款

2012年12月10日 15:54
国家质检总局官网发出《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其中规定,伪造、变造、冒用、非法买卖或者转让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罚款

  12月10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出“关于《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通知如下:

  为了提高用能产品以及其它能源相关产品的能源利用效率,规范和管理节能产品认证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开展了《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制定工作。现将征求意见稿(见附件)予以公示,欢迎各有关单位或个人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12年12月16日前反馈国家质检总局。

版面编辑:林韵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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