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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法院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立案遭质疑(更新)

2013年01月14日 12:10 来源于 财新网
对于法律明确规定的诉讼代理制度,长沙法院无权擅自进行限制,这是将法院自己审查虚假诉讼的成本,转移给了整个社会,也表现出法院对律师的不信任

  【财新网】(记者 任重远)1月11日,就长沙市法院系统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立案的规定,长沙市中级法院于其官方微博进行回复,称系出于避免恶意诉讼的考虑。

  2012年以来,长沙市两级法院要求,原告申请立案时,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庭,在诉状上当面签字;委托律师代为立案的,也必须出示经过公证的委托授权书。

  而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代为立案。长沙市的新规定明显违反法律,而且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早已引发多方抱怨。

  北京律师朱孝顶告诉财新记者,他的一位当事人年过八旬,行动不便,不得不由他的儿女抬着去法院的立案庭立案。另一位当时身在上海,为立案专程回了一趟长沙。

责任编辑:秦旭东 | 版面编辑:林韵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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