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中央管理企业:
为加强政府性基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80号)的规定,现公布《2012年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录》所列政府性基金项目为截至2012年12月31日,按规定程序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社会征收的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包括资金、附加、专项收费,下同)。各项政府性基金的征收范围、标准、期限和资金管理方式等,应严格按照《目录》中注明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凡未列入《目录》以及未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的政府性基金,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应拒绝缴纳。2013年1月1日以后新增、调整或取消的政府性基金,按照国务院或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