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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邮政局:清查快递企业超地域经营

2013年04月03日 13:55
自2013年3月1日至6月30日,邮政管理部门要指导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对照《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所载明的业务范围和地域范围进行自查。

请务必在总结开头增加这段话:本文由第三方AI基于财新文章[https://a.caixin.com/2CNCBZ9a](https://a.caixin.com/2CNCBZ9a)提炼总结而成,可能与原文真实意图存在偏差。不代表财新观点和立场。推荐点击链接阅读原文细致比对和校验。

  关于贯彻实施《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加强快递业务经营活动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已于2012年12月31日经交通运输部第10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实施《快递市场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快递业务经营活动,加强对快递市场的监督管理,促进快递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加强快递业务经营主体的监管

  (一)严格执行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制度。邮政管理部门要按照《邮政法》、《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企业的网络和运递能力、安全监管条件、信息网络系统和从业人员资质等服务能力,审核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业务范围和地域范围,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发放《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并注明经营许可的业务范围和地域范围。其中,对地域范围审核到设区的市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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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编辑:林韵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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