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实施《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加强快递业务经营活动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已于2012年12月31日经交通运输部第10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实施《快递市场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快递业务经营活动,加强对快递市场的监督管理,促进快递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加强快递业务经营主体的监管
(一)严格执行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制度。邮政管理部门要按照《邮政法》、《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企业的网络和运递能力、安全监管条件、信息网络系统和从业人员资质等服务能力,审核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业务范围和地域范围,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发放《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并注明经营许可的业务范围和地域范围。其中,对地域范围审核到设区的市一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