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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明确食品安全犯罪定罪量刑标准

2013年05月03日 19:23
《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6次会议、2013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5月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3年5月2日

  法释〔2013〕12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3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6次会议、

  2013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

版面编辑:林韵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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