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消息, 5月27日上午,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被告人周喜军故意杀人、盗窃案,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人周喜军死刑。
法院判决如下: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17098.5元。宣判后,周喜军提出上诉。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3月4日6时40分,被告人周喜军来到“为家”超市,发现超市主人停放在门口的银灰色丰田RAV4越野轿车没有熄火,7时许,周喜军乘超市主人忙于卖货之机,将车盗走。上车后,周喜军发现有婴儿在后排座上,仍驾车驶往公主岭市怀德镇方向。为防止被发现,他将车牌掰下,轮毂上的红布条解下置于车内。行驶中,将婴儿掐、勒死。8时20分左右,周喜军将婴儿埋于积雪中,后将车内女式挎包、婴儿衣物等抛至路旁沟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