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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军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部门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书面答记者问。
[15:44:11]
[记者]:
我国刑法对诽谤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经营罪已有规定。对于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两高”为何又作出专门解释?
[15:44:55]
[“两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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