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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详解《环保法》修改要点

2014年03月09日 18:38 来源于 财新网
行政机关违法造成污染的,主要负责人要引咎辞职;出具虚假环评,可依法追究民事责任;赋予环保机构对污染物排放设备的查封和扣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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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新网】(记者 常红晓)3月9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在梅地亚中心举行记者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主任袁杰在回答记者提问时介绍说,正在修改的《环保法》“明确了环境保护工作的考核评价制度,环境保护工作做得好不好,是对政府及其有关负责人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在法律中还强化了法律责任追究制度,规定行政机关有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主要负责人要引咎辞职。”

  同时,袁杰也介绍说,针对“环境保护中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环保法》修改稿中也规定,“对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的人员可以拘留”。“对环境评价机构等作出的虚假评价,可以追究其连带民事责任,并且赋予环保机构对污染物排放设备的查封和扣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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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常红晓 | 版面编辑:王文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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