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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减刑假释案一律向社会公示

2014年04月30日 07:58
最高人民法院日公布《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统一、规范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增强公开、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减刑、假释的质量,切实防止司法腐败。《规定》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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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新华法制消息,最高人民法院29日公布《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统一、规范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增强公开、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减刑、假释的质量,切实防止司法腐败。《规定》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要点:

  减刑、假释案件一律在立案后5日内依法向社会公示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发布的《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2012年减刑假释司法解释》)第25条确立了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公示制度,但该条所确立的公示制度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公示的范围主要为罪犯服刑场所,与执行机关报请前的公示存在一定程度的重合,公示作用有限;二是该条未明确公示的具体时间,实践中有的法院在立案之后,合议庭评议之前予以公示,有的法院则在作出裁定后公示;三是未规定公示的具体期限,导致各地做法不够一致。针对上述问题,《规定》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五日内将执行机关报请减刑、假释的建议书等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所谓向社会公示,原则上应当通过互联网公示。同时,《规定》还明确了“公示期限为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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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编辑:李丽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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