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传媒

入狱“厅官”减刑假释需报最高检备案审查

2014年06月24日 20:17 来源于 财新网
最高检日前发布规定,明确要求对原厅局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减刑、假释裁定书或者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后十日以内,逐案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审查

  据新华社6月24日消息,最高检日前发布规定,明确要求对原厅局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减刑、假释裁定书或者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后十日以内,逐案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审查。

  为强化对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律监督,加强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刑罚变更执行案件工作的领导,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制定印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实行备案审查的规定》。

请付费阅读

版面编辑:陈希影
财新传媒版权所有。
如需刊登转载请点击右侧按钮,提交相关信息。经确认即可刊登转载。
推广

财新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