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江西日报1月7日报道,1月6日,记者从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获悉,2014年12月26日,省政府颁发《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下称《办法》)。《办法》规定,征收补偿协议签约期限不得少于30日;房屋搬迁期限不得少于15日;货币补偿款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期限内支付。《办法》于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征收补偿方案应公布并征求公众意见
今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