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宪法中对特赦的规定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宪法法律中对特赦制度一直都有明确规定。1949年9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七条规定,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行使颁布国家的大赦令和特赦令的职权。1954年宪法规定将大赦和特赦的决定权分别赋予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条第十二项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大赦职权,第三十一条第十五项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特赦职权。同时1954年宪法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发布大赦令和特赦令。此后,1975年宪法未对赦免制度作出规定。1978年宪法和1982年宪法均规定了特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