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封建时代,赦免制度是体现皇权“德政”的重要标志。中国2000多年的历史中,皇帝大赦约1200多次,若再加上曲赦、别赦、减等、赎罪、德音等各项,次数可能不下2000次。
赦免制度的发轫期始于远古时代,尧舜时期就已经出现了现代特赦制度的雏形。这是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的产物,为后世中国赦制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基础。赦免制度形成于秦汉时期。汉朝以常赦治国,在其400多年的历史中,单就大赦一项,便颁布了140多次。到了南北朝时期,赦免制度经过不断修正逐渐开始定制化,具体表现在赦书形成一定的格式;赦令的解释权由中央统一行使等。赦免制度的完成时期则在隋唐。隋朝时,赦免制度继承并发展了北朝时期开创的法制化传统,赦免规定臻于完备,如明确限制了赦免的适用范围;详细规定了赦令的具体适用问题;确定了赦免不能免除的法律责任等。到了唐朝,赦制分类更加明晰,赦令格式也更加巩固。隋唐时期发展的赦免制度极大地影响了其后历朝的赦免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