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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检察机关依法对黄丹涉嫌受贿、私分国有资产案提起公诉

2016年03月17日 15:35
株洲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丹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评估中,故意隐匿、私分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数额巨大,应当以私分国有资产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消息,2016年3月8日,中国冶金科工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原常委兼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原常委、副总经理黄丹(副厅级)涉嫌受贿、私分国有资产罪一案,经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株洲市人民检察院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黄丹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黄丹,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株洲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丹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评估中,故意隐匿、私分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数额巨大,应当以私分国有资产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完)

责任编辑:陈宝成 | 版面编辑:李丽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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