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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的决定

2016年07月01日 16:56
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财新网】中国政府网授权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0号,详细如下: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的决定》,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2016年6月19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本条例所称海关稽查,是指海关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或者在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内及其后的3年内,对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以下统称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进行核查,监督其进出口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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