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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制度进一步修改 突出尊重被监护人意愿

2016年11月01日 14:49 来源于 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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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二审稿在监护制度中新增尊重被监护人意愿的规定,如明确未成年人父、母指定的监护人不一致的,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
监护制度是法律对民事行为能力欠缺者的积极保护,是为被监护人利益而存在的制度。 视觉中国

   【财新网】(记者 单玉晓)监护制度是法律对民事行为能力欠缺者的积极保护,是为被监护人利益而存在的制度。10月31日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继续审议《民法总则》草案,财新记者注意到,草案二审稿进一步完善了监护制度,凸显“意思自治”的民法理念。所谓“意思自治”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以自己的真实意思来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根据自己的意愿来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2016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一审稿中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可以通过遗嘱指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其父、母指定的监护人不一致的,以后死亡一方的指定为准。但有全国人大代表及相关部门提出,在父、母指定的监护人不一致的情况下,以后死亡一方的指定为准不一定符合被监护人的意愿,不一定有利于被监护人的保护。也有建议称,父、母指定的监护人不一致时,由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根据被指定人的实际情况,以最有利于被监护人为原则在被指定的人中确定监护人。

责任编辑:高昱 | 版面编辑:王丽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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