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据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消息,1月20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中央纪委第四纪检监察室原主任魏健受贿案,对被告人魏健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百万元;对魏健受贿所得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2年至2014年4月,被告人魏健在担任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中央纪委案件审理室副主任、第五纪检监察室副主任、主任、第二纪检监察室主任、第四纪检监察室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企业项目推进、案件受理、职务调整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5415.99448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