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施行30多年后,《宁夏回族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迎来更新,微调了免税范围。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官网消息,新版《宁夏回族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下称新版《细则》)日前印发,定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1987年发布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下称旧版《细则》)同时废止。
财新记者梳理,新版《细则》对免税范围进行了微调。旧版《细则》 第六条第 (四)项规定,企业停产、撤销后,房产闲置不用,报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免纳房产税;第七条规定,原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从事业经费实行自收自支的年度起,免征房产税三年。新版《细则》中,上述内容均被删除。同时,新版《细则》增加规定,其他情形需要定期减税免税的,依据《民族区域自治法》由自治区政府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