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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新网】(记者 覃建行)公共场所采集人脸面部特征等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屡发争议,日前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对此作出回应。多位立法机关人士表示,其中涉及人脸识别的条款规定较为原则、失之于宽,应有更为细化、明确的规定。
10月13日—17日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初次审议了备受关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下称“草案”)。财新此前报道,草案中明确了“告知—同意”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详见财新网: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确立“告知一同意”规则 国家机关也应遵循)。关于人脸面部特征,草案虽然未明确提出其收集处理规范,但人脸面部特征作为个人生物特征可归类到敏感个人信息中,即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可能导致个人受到歧视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危害的个人信息。草案明确,处理此类信息要具有特定目的和充分必要性,且必需取得个人单独同意。依法应取得书面同意的,要从其规定。
维护公众安全,什么是“公众”?“公众安全”具体的范围都是什么?什么情况需要“维护”、而且需要拍摄每个人的脸来维护?难道,维护公众安全,所以需要随时拍摄每一名公众的脸?这是防备每一名公众呢,还是维护每一名公众?
说实在的,这些法律本来就是管一般人和一般企业的,官要如何还是如何。
法条不能细致要法何用?到处是漏水何水养鱼?
哪里还有隐私可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