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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洪起南京过堂

2006年03月15日 00:31 来源于 caijing
被控合同诈骗、虚报注册资本两项罪名



    3月14日下午6时,南京市中级法院第二法庭,为时一天的庭审结束了。身着蓝色囚衣的国洪起微笑着从被告席上站起来,向旁听席上的老朋友们点了点头。
    这是"金融大盗"国洪起在被捕两年后的第一次公开露面。国洪起与广东证券西华路营业部负责人吴克夫二人,均于2004年3月被江苏省公安厅刑拘,同年9月被正式批捕。
    国洪起最广为外人所知者,系自2001年起,利用其控制的十余家关联公司辗转腾挪,不断盗用广东证券其他客户的巨额国债进行回购交易,间接导致广东证券巨亏数十亿元,并于2005年11月被关闭清算。  
    国洪起案公诉方为江苏无锡市检察院。检方指控国洪起、吴克夫以及北京赛克赛思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下称赛克赛思)合同诈骗罪,同时指控国洪起、山东九九有限公司(下称山东九九)虚报注册资本罪。
    法庭被告席上,现年48岁的国洪起身形清瘦,头发灰白,语态低调。国洪起的妻子孙涤非则作为赛克赛思和山东九九的法人,以诉讼代表的身份出庭。
    辩护席上,来自北京和无锡四家律师事务所的八名律师组成了阵容庞大的辩护团队。旁听席上,坐满了江苏、广东等各省的公安办案人员及各律师事务所的陪同人员,最高人民法院也有人前来。
    针对合同诈骗罪,检方首先指控,国洪起因证券业务关系而结识西华路营业部负责人吴克夫。2001年初,南京禄口国际机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宁禄投资)以4.47亿元(其中1.47亿元是他方委托宁禄投资管理的资产)买卖股票。随后股价下跌,截至2001年9月21日,宁禄投资所持股票市值“缩水”为29526.33万元,另有资金10037.71万元。
    2001年10月,国洪起指派胞弟国洪新(时任赛克赛思法人)到南京,与宁禄投资签订委托理财协议。协议规定:赛克赛思将3亿元资金存入宁禄投资开设在西华路营业部的证券资金账户,置换宁禄投资以2001年9月21日为基准日的市值为29526.33万元的股票,以及10037.71万元资金。赛克赛思同时承诺,替宁禄投资还款1.47亿元给之前的他方。
    打入宁禄投资账户的3亿元委托理财资金,由赛克赛思负责买卖国债,期限为三年零三个月,即自2001年9月21日至2004年12月31日。到期后,赛克赛思将归还宁禄投资3.1亿元,同时向后者支付9%的年收益。
    检方指控称,2001年10月9日,在赛克赛思没有实际资金的情况下,吴克夫根据国洪起的要求,指使西华路营业部向宁禄投资出具了虚假的3亿元资金的转入凭证及资金对账单。当天下午,在宁禄投资有关人员离开西华路营业部后,再将转入宁禄投资账户内的3亿元资金转出。
    2001年10月26日,赛克赛思和宁禄投资正式签收了置换资产交接表。在获得宁禄投资的全部资产后,国洪起将其全部股票抛售变现,将其中1.47亿元退还他方,将1.85亿元资金转作他用。
    与此同时,国洪起伙同吴克夫在西华路营业部的宁禄投资账户上,通过虚增资金和挪用其他客户标准券的方式,制造有价值3.1亿元的国债正在运转的假象。之后,国以理财收益的名义,分八次共支付宁禄投资5400万余元,但其余资金至今仍未归还。
    针对另一项虚报注册资本罪的指控,起诉书称,国洪起为达到山东九九增资2亿元的目的,于2003年2月间,将山东九九打入赛克赛思作为增资的7000万元中的6500万元,打入自己控制的广东正安发展贸易有限公司(下称广东正安);再以山东九九购买原材料的名义,向银行贷款1.6亿元,再将其中1.5亿元打入广东正安。最后,国将上述总计2.15亿元,汇入西华路营业部以孙涤非个人名义开设的资金账户,再将资金取出汇入九九公司账户。之后,山东九九向当地工商局提出增资变更登记申请,并获准变更。
    检方认为,赛克赛思、国洪起、吴克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公共财产,数额特别巨大,故以合同诈骗罪起诉;山东九九、国洪起虚报注册资本,骗取工商变更登记,数额巨大,故以虚报注册资本罪起诉。
    法庭开庭首日,控辩双方就合同诈骗罪进行举证和质证。辩方为国洪起、吴克夫二人作无罪辩护。
    国洪起表示,自己自1992年起从事证券业务,1998年起投资国债,2001年八九月间将主要国债业务放在广东证券西华路营业部。吴克夫称自己1997年到广东证券工作,当年年结识国洪起,后者是西华路营业部的贵宾客户,“资金当天借当天还是常事”。
    辩方特别指出,赛克赛思向宁禄投资出具的3亿元资金转入凭证及资金对账单系真实凭证。吴克夫辩称,2001年10月9日,西华路营业部向宁禄投资出具3亿元资金转入凭证时,他正在欧洲,当时营业部工作人员给他打电话,说国要借3亿元资金,当天借当天还。由于如此操作不会对当天结算造成影响,而国此前在西华路营业部经常进行此类操作,“信誉一直很好”,所以吴指令交易员完成了这一操作。
    辩方表示,既然合同约定将宁禄投资的资金交给赛克赛思理财,则后者的操作就是协议约定范围内的正常操作,国、吴二人均无实施合同诈骗的主观故意,因此合同诈骗罪不成立。
    辩方还指出,国洪起确实向宁禄投资交付了理财收益,至于在2004年12月31日委托理财合同到期时,赛克赛思无法履约还本付息,是因为国在2004年3月23日即已被江苏省公安厅刑事拘留之故。
    针对另一项虚报注册资金罪的指控,一位辩护律师表示,经过取证,已可证实山东九九的资产确实超过10亿元,并不存在虚增问题。
    国洪起案庭审预定两天,3月15日将再审一天。■

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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