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传媒
政经 > 要闻 > 正文

“中国爱眼协会”发起人状告卫生部 (10月9日 PM)

2006年10月09日 22:17 来源于 caijing
一起事实并不复杂的官司,纠纷持续六年迟迟不能解决,关键在于争议背后涉及公民结社自由的基本权利是否能得到真正落实



  10月9日下午1时35分,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中国爱眼协会”发起人之一董坚状告卫生部行政不作为一案。
  2000年初,董坚等164人书面发起筹备“中国爱眼协会”,发起人中有不少是当时国家的眼科权威,成立该协会旨在改变国人视力保护不力现状。
  按照中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成立社会团体首先应获得所在行业的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同意后,才能在民政部门登记。因此,成立该协会,首先须征得卫生部同意。
  董坚称,从2000年2月至2004年1月26日,在长达四年的时间里,他先后多次向卫生部医政司综合处、人事司等部门递交成立“中国爱眼协会”的申请,并应卫生部的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八次修改、补充。但对于是否批准成立该协会,卫生部迟迟未给予明确的书面答复。
  2005年2月 3日,董坚以个人名义将卫生部告上法庭,要求裁定卫生部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正式答复的行为系“行政不作为”,并要求被告作出正式答复。但直至今年3月1日,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才正式受理此案。
  在10月9日当天的庭审中,原告董坚认为,卫生部收到其申请资料后,没给予其正式答复,使其陈述权、申辩权受到损害。要求裁定卫生部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正式答复的行为系“行政不作为”,并要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对是否批准筹备社团作出书面决定。
  董坚的代理律师,北京义派律师事务所的夏霖律师称,依据《行政许可法》,被告的行为违反了一次性告知义务,因此,被告应当对董坚的申请做出明确的书面答复。
  卫生部的诉讼代理人之一,卫生部人事司宋竣处长在法庭上表示,卫生部对于此事不是不作为,而是积极地作为,曾多次当面口头或通过电话对原告等人的申请提出补充意见,不存在行政不作为。但因原告提供的材料不齐全,不符合卫生部有关内部规定的要求。针对原告董坚指称卫生部一直未能给予明确书面答复,宋辩称,卫生部曾电话答复董坚等人的申请,因此,卫生部的答复是明确的,其形式应该是多样的,不应仅仅局限于书面答复。
  卫生部的法律顾问、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的贺少林律师则强调,《行政许可法》是2004年7月1日才实施的,而原告的申请据称早在2000就开始了,所以,本案并不适用《行政许可法》。贺同时还认为,在卫生部已告其材料不完备的情况下,原告应完善材料继续申请,不应当提起诉讼。
  对此,原告代理律师夏霖反驳说,董坚等人的申请起始时间虽早于《行政许可法》的颁布,但这种申请是一个延续的动态过程,这个行为发生在《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的过程中,卫生部的电话答复也是在该法施行之后。夏认为,卫生部辩称董坚等人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依据是卫生部自己的内部规定,这不符合社团条例法的相关规定,是对公民义务的扩张。
  根据的了解,该案于今年5月17日和25日,已经在北京一中院两次开庭审理,在前两次庭审过程中,双方围绕着是否超过了起诉期限(时效)、卫生部是否依法履行了职责进行了辩论。
  本次开庭持续了一个半小时,经过法庭辩论和原、被告双方的最后陈述,开庭程序全部完结。下午三点,审判长宣布休庭,但未当庭作出判决。法庭将择日公布判决结果。
  法律专家指出,这起官司事实并不复杂,但纠纷却持续六年迟迟不能彻底解决,关键是涉及公民结社自由的基本宪法权利。目前中国的民间组织登记法律存在明显缺陷,现行法规对社会团体采取双重管理体制,除了民政部门作为登记管理机关以外,各社会团体还要有自己的业务主管单位进行管理,并赋予业务主管单位广泛的权力。这种双重管理模式实质限制了公民的结社自由。但在民间社团自由成立受限的同时,有官方背景的社会团体却又整体陷入信任危机,全国牙防组违法认证事件便是一个典型例证。
  该专家认为,开放民间社会团体参与公共服务,不仅可以弥补政府工作中的不足,还能平衡“官办”社团垄断公共事务带来的弊端。从这个意义上看,董坚诉卫生部的官司具有非凡的意义,甚至可以视为结社自由宪法权利能否真正落实的试金石。■

版面编辑:运维组
推广

财新网主编精选版电邮 样例
财新网新闻版电邮全新升级!财新网主编精心编写,每个工作日定时投递,篇篇重磅,可信可引。
订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