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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慎选股权激励领跑者

2006年10月23日 14:06 来源于 caijing
薪酬制度必须与国企的市场化改革相一致,管理层需要市场化的薪酬,企业就应是市场化的企业



  在近日召开的“应对资本市场变革,完善中企治理结构”香港高峰论坛上,国务院国资委企业分配局局长熊志军表示,不日将出台《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下称《办法》),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如果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且拥有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其高层将率先享受股权激励。
  这对于境内上市公司中早已公布较详细股权激励方案的20多家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无疑是利好消息。   
  长期以来,国有企业管理层存在激励不足的现象,但由于涉及国有资产流失等敏感问题,相应激励机制始终踯躅不前。此次在众多上市公司纷纷“抢跑”及业内千呼万唤中出台的《办法》,不仅比国际惯例严格,也比今年1月证监会出台的《上市公司高管股权激励试行办法》更谨慎,股权激励的对象只限于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中任职的高管。因此,《办法》的出台,政策宣示的意义似乎更大于实际意义。
  据熊志军介绍称,具体的股权激励计划包括股权激励方式、激励对象、激励条件、授予数量、授予价格,及其确定的方式、行权时间限制或解锁期限等主要内容。申报程序是:薪酬委员会→董事会→国有控股股东→股东大会。同时获悉,《办法》的内容和此前相关报道基本没有差异。(参见杂志第161期国资委定制“金手铐”)
  不过,《办法》的出台,并不意味着很快会有上市公司获得批准并实行股权激励。除了一些股权激励计划本身存在的技术性原因,在国资委看来,更主要的原因是,“薪酬制度必须与国企的市场化改革相一致。管理层需要市场化的薪酬,企业就应是市场化的企业。”
  “国有企业经理人市场化水平普遍不高,在确定薪酬时,经营者对薪酬市场水平关注比较多,对经理人市场化程度关注不够;经营者的任命制和市场化薪酬难以完全平衡。”熊志军解释说,“以中央企业为例,分布在25个行业的165家企业经营者的薪酬,有的该高的不高,有的该低的不低,有的企业经营难度不一定和薪酬相匹配。”
  世界银行驻中国代表处高级企业重组专家张春霖认为,在中国的实际情况下,报酬偏低的优秀管理人员为数很少,更多的人恐怕是对不起国有企业给予的那份报酬,“近年来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实际报酬究竟增加了多少,恐怕是一个黑箱;许多故事表明,只要企业有足够的现金流,很多管理人员很大程度上可以自己给自己增加报酬。”
  国资委曾于2004年末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及职工收入作过统计比较,国有企业领导人平均收入高于职工的平均收入14.5倍。张春霖认为这个数字,足以说明国有企业领导人平均报酬已经“相当高”。
  “我们的原则是,在可控的范围之内,‘规范起步、循序渐进、总结完善、逐步到位’,着眼增量,慎用存量,不得由国有股东单独支付股权激励的成本或无偿量化国有资产。”熊志军对此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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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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