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8日,轰动一时的中央电视台编导孙仲煜(网名“夏子”)殒命灵山案一审宣判。
海淀法院判决认为,被告郝洪波(网名“海”)与张欢(网名“玛瑞亚”)无法定或约定安全保障义务,行为没有违法性,不存在主观过错;且二人组织活动不以营利为目的。同时,没有证据显示绿野公司与二人之间存在雇佣关系,或直接从活动本身获取经济利益。因此,判决驳回原告方(“夏子”父母)的所有诉讼请求。
2007年3月6日,郝洪波与张欢作为“驴友”(“驴友”一词源自网络,泛指参加旅游、自助游的的朋友——编者注)在北京绿野视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网站上发布户外活动计划帖,征集网友攀登灵山。“夏子”等11人最终入选。活动从3月10日早晨开始,因当天天气恶劣,原定路线被迫更改。在行进过程中,他们行走的时间大大超出了原计划。直至当日午夜,队员已不间断行走超过12小时,“夏子”出现虚脱症状,经多方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夏子”“由于寒冷环境引起体温过低,全身新陈代谢和生命机能抑制造成死亡。”
事发后,“夏子”的父母起诉活动发起人郝俊波、张欢以及北京绿野公司。三被告被要求连带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及精神损失费等共计40万元,其中包括十万元精神损害赔偿。
原告方代理律师吴丽莉说,基于领队和队员之间信息的不对称,她认为本案中被告方两领队对于队员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此外,在没有经验的情况下,领队提议改走一条大家都没有走过的路线,从而导致“夏子”受冻无法及时得到救助,两领队应当有主观过错。
法院的判决则认为,首先,领队对于队友并无安全保障义务:领队不具备对环境的控制能力和管理责任,其活动不以营利为目的,郝洪波、张欢已在免责声明中对领队的权利、义务作出说明,不对任何由户外运动本身具有的风险承担责任。
其次,二人行为没有违法性并且没有主观过错。路线选择等经过队友商议一致才更改,且在“夏子”出现危急情况后,二人并没有放任,而是采取了必要的急救措施,已经尽到了必要的义务。
法院的判决特别强调,自助游区别于其他商业活动的本质,在于赋予了参加者更大的主动性。每一名成员均可以自由地表达主观意愿。领队在承担制定出行线路、经费管理、协调成员意见等额外责任后,更重要的是其本身也是参与者之一。参加活动对于本案中的领队而言,也是享受户外活动所带来的乐趣,并没有从中收获额外利益。因此,虽然事后表明此次活动计划不够完善、对活动中可能出现的困难缺乏准备,但郝洪波、张欢发起活动本身尚不具备违法性,对造成孙仲煜的死亡无主观过错。
现场一名听审的“驴友”表示,本案对于北京热爱自助游的“驴友”来说影响很大。他认为法院的判决是公正的。他表示,从自身的经验来看,自助游的发起人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组织者,他们的活动带有自助性,有自愿参加、自带装备、费用“AA制”、风险自担等特点。自助游的发起人和其他成员之间的地位以及权利义务是平等的,并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路线改变等通常都经过大家的集体讨论,没有任何强制性可言。
此案判决与此前广西南宁“7·9‘驴友’案”形成鲜明对比。2006年7月7日,南宁市民梁某在网上发帖,召集12名“驴友”到武鸣县两江镇赵江进行户外探险。7月9日,因山洪暴发,21岁的“驴友”小骆不幸葬身山洪。南宁市青秀法院对因此引发的索赔案作出一审判决:发起人梁某承担16万余元的赔偿,其他11名“驴友”连带赔偿近五万元。
中国人民大学侵权法专家杨立新教授表示,他非常赞成海淀法院此次的判决,相形之下,南宁“驴友”案判得过重。
杨立新认为,自发组织团体进行户外探险,是近年来较为流行的一种体育活动。对此,法律没有规定相应的责任承担的规则。在侵权行为法中,自冒风险是处理这种纠纷的重要规则。按照自冒风险的规则,可以认为,户外探险活动是具有极大风险的体育活动。自助游一个最主要的特征就是风险自负,选择自助游就意味着自我承担自助游中可能遇到的危险。因此,应当依据过错原则来处理类似案件。如果领队本身没有明显的过错导致“驴友”死亡,其不应当承担责任。
庭审后,原告方代理律师表示,是否上诉,须由“夏子”的父母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