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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并购反垄断审查申报标准加紧制定

2008年03月27日 12:28 来源于 caijing
《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的规定》草案出炉,最迟将在今年5月底上报国务院会议审议

  《反垄断法》将于今年8月1日实施,相关配套制度的制定也在紧锣密鼓地进行,其中首要的任务是制定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标准。
  我国《反垄断法》第20条规定,经营者集中包括三类情形: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该法同时规定了对经营者集中实施事前强制申报制度。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由于制定综合的、全面的《反垄断法实施条例》时机还不成熟,为保证《反垄断法》的顺利实施,先制定《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的规定》。
  日前获悉,国务院法制办制定的《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的规定》的草案已经出炉,最迟将在今年5月底上报国务院会议审议,通过后将于8月1日与《反垄断法》同时实施,现行的由商务部等六部委出台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中有关反垄断审查的相关内容将被取代。
  这个规定将对经营者集中申报环节做出规范,其核心问题是明确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同时明确向谁申报、如何申报等基本问题。这个规定将对企业并购,包括外资并购产生重大影响。
  据了解,国务院法制办日前曾召开一系列座谈会,对《规定》草案征求意见,在此基础上,不断对草案进行修改完善。新近的一个草案版本对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做了具体规定,确定了几项标准。
  一是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在全球范围内上一年度的销售额(营业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并且参与集中的至少一个经营者在中国境内上一年度的销售额(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二是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在中国境内上一年度销售额(营业额)超过10亿元人民币,并且参与集中的至少两个经营者在中国境内上一年度的销售额(营业额)均超过2亿元人民币;
  三是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一年内在中国境内关联行业合并、取得控制权或者能够施加决定性影响的经营者累计超过十个;
  四是集中将导致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在中国境内的市场占有率达到25%。
  这几项标准在指标和参数上采用了销售额和市场份额相结合方式,同时,明确了全球标准和境内标准相结合。草案还规定,经营者集中审查机构可以根据经济发展阶段和发展水平、产业政策、市场竞争状况等因素,对前述具体标准进行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实施。
  据参加了前述座谈会的几位人士介绍,跨国公司的代表们都希望这个门槛不要太低,以免大多数并购都被纳入申报范围;而行业协会从促进国内企业做大做强的角度考虑,也希望抬高门槛,同时他们希望能在并购审查中争取一定的话语权。
  前述第三项标准(一年内并购关联行业企业超过十个)存在很大漏洞,一方面可能使很多规模很小的企业并购都需要进行申报,另一方面这个标准也很容易被规避。在新近的草案修改过程中据称已经被删除了。
  除此之外,草案还规定一个“兜底条款”,虽未达到前述几项标准,但是根据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有关职能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请求,经营者集中审查机构认为经营者集中可能产生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要求经营者按规定进行申报。
  这个规定,可能使经营者集中的申报范围过大,而且导致申报标准增加不确定性,许多企业代表担心会使企业并购的成本和风险增加。
  另外,草案对金融、保险等行业是否另行规定特殊标准尚存在争议。一种方案是,在一般标准之外,由经营者集中审查机构会同金融监管部门另行制定申报标准;另一种方案认为无需制定特殊标准,仅对金融、保险等行业经营者销售额(营业额)的计算办法做出特殊规定。
  除制定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标准外,在今年8月1日《反垄断法》实施之前,尽快明确国务院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并组建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也是当务之急。■

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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